堕胎历史,堕胎发展史

发布时间:2023-02-20 16:04:54编辑:admin来源:www.tanling.com 当前位置:探灵网 > 宇宙之迷 >

我国人流术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我国人流术是从1978年开始的,此前我们国家的堕胎率不高。

人流手术是指用手术的方法终止妊娠,也就是“人工”终止妊娠。现代人流手术方式包括负压吸引术和钳刮术等。负压吸引术就是用一根中空的吸管进到宫腔,通过负压将子宫内的胚胎组织吸出来,而钳刮术是用卵圆钳将子宫内大块的胚胎组织夹出来。

妊娠期超过70天的时候,因为胚胎逐渐长大,胎盘已经形成,子宫也随着长大,这时做人工流产不宜用简单的吸宫术的方法了,而需要采用其他人流的方法,比如引产,那样话,对人体会有较大的影响,无痛人流只适用于7天以内的孕妇。

倘若怀孕超出了14周就不能作上述无痛人流,而需要住院作引产手术,这样更增加了妊娠女性的痛苦和手术的危险性。需要作人工流产手术的妊娠女性,应尽量争取在怀孕10周之内作压吸引手术。各种急性传染病或慢性传染病急性发作期、严重的全身性疾病不能承受手术者不能做人流。

美国著名的堕胎案

蕾尔堕胎案

(1973年)

得克萨斯州堕胎法规定:“凡实施堕胎均属犯罪,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生命由医生建议堕胎”。怀孕单身妇女简.雷尔、一对妻子不能生育的夫妇约翰、玛丽.道尔以及执业外科医生赫尔福博士指控,该堕胎法违宪。

初审判决:三法官地区法庭裁定道尔夫妇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支持简.雷尔及赫尔福博士的指控,判定该州堕胎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德克萨斯州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书全文

本案会立即令人意识到它的敏感性和情感性、各种各样的不同意见以及由这个问题引起的犯罪诉讼等。自然,我们的任务是通过宪法的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情感或者偏见。我们真诚地按照这个原则去做,正因为如此,我们决意把重点放在医疗和医疗法律问题的历史上。通过审核几个世纪以来的医疗史,我们可以知道人们对堕胎的态度。而且,我们也会考虑各种不同意见。起诉人对德克萨斯州堕胎法的攻击主要在于堕胎法侵犯了怀孕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在审理这个案子之前,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对堕胎的历史作一个了解(分波斯帝国的法、希波克拉底誓言、普通法、英国条令法等,此处略)。

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任何隐私权问题,但最高法院承认个人隐私权、或一定范围和领域的隐私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在各种文本中,最高法院和大法官们也找到了一些隐私权的根据,它们存在于第一修正案、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人权法案、第九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有关自由的概念中。这些法案表明,个人权利被认为是“基本的”和“绝对的”自由,它包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除此之外,个人权利还覆盖了有关婚姻、生殖、避孕、家庭关系及小孩的抚养和教育等。

隐私权——无论是基于第十四修正案中的个人自由权还是地区法院所认为的基于第九修正案的有关条款,都表明了妇女有选择终止怀孕的权利。德克萨斯州堕胎法否认妇女的这个选择对妇女明显是一种伤害。在怀孕的早期,伤害是直接的,可以由医院诊断出来。而且,被迫怀孕生子还可能使一个女人的生活和未来蒙上阴影,心里上的伤害因此更为突出。由于不得不照顾小孩,母亲在精神和体力上承受压力。另外一种痛苦是,因为原本不想要这个孩子,也就没有心理准备去好好照顾他。在一些案例(如本案)中,还涉及到一些未婚母亲,关系到个人耻辱,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所有这些因素怀孕妇女及主治医生都应加以考虑。

基于以上原因,起诉人认为妇女的权利是绝对的,她有有权利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用任何理由终止怀孕。关于这一点,我们不表示赞同。最高法院在承认隐私权的同时也承认同样受隐私权保护的各州在某些领域里的管辖权。州可以把一些权益规定为重要权益加以管制,如保护健康、维护医疗准则、保护潜在生命等。在堕胎争议中,这些权益足以成为大家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隐私权不是绝对的。起诉人认为,任何人——只要他(她)愿意——都可以对自己的身体采取任何行动。事实上,我们还不清楚这种说法是否与最高法院前述判决中有关隐私权的问题有直接联系。在这里,我们承认个人隐私权包括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不是无条件的,而必须受到重要的国家利益的制约。由于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法院必须有“压倒一切的、重要的国家利益”这样一个理由来证明对这些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合理的,而且实施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还必须严格控制在危及合法的国家利益的紧要关头。起诉人声称个人的权利是绝对的,州不能把犯罪指控强加于涉及个人权利的领域。德克萨斯州则认为对孕期胎儿生命的保护可以构成压倒一切的国家利益。对这两种看法我们都不赞同。

上诉人辩称,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字面文字及推断意义,“胎儿”是一个“人”。这样一来,起诉人堕胎的要求自然站不住脚,因为胎儿的生命权应该受到修正案的保护。但是本院认为,宪法没有这样来定义“人”。第十四修正案第一部分给“人”下了三个定义,“人”也在宪法中的其他部分有所提及,但在几乎所有这些例子中,“人”这个词都只适用于出生之后,而不可能指出生之前(胎儿时期),第十四修正案的“人”并不包括未出生者。而且,通过对19世纪合法堕胎案例的考察,那时候人们对堕胎远没有今天这样严苛。

另一方面,妇女的怀孕也不能孤立地只看做是个人隐私。随着坯胎逐渐变成胎儿,情况就会有所不同,这不单是与哪个男人过性生活或者行床第之欢的隐私问题,也不只是婚姻、生殖、教育等只与个人有关的私事,它涉及到母亲的健康和潜在生命的健康等。在这个时候,州的介入是合情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妇女的隐私权也不再是孤立的,应该作相应的调整。

德克萨斯州还认为,生命开始于受孕,并且持续整个孕期,因此,在保护受孕生命这点上存在压倒一切的国家利益。生命开始于什么时候,这是个困难的问题,我们没有必要去解决它。当那些医学、伦理学、哲学方面的专家学者们对这个问题都没有一致意见的时候,司法部门对这个问题也不急于寻找答案,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以及广泛的争议性。关于什么时候能算做“生命”,医生们各有不同看法,他们或者把注意力集中于受孕期,或者胎儿出生时,或者从胎儿到能养活的过渡时期。胎儿的这个离开母体可以存活的时期一般是怀孕7个月以后,有时会更早一些。大多数非天主教徒和医生都支持这种看法,即生命产生于离开母体可以存活的胎儿时期。然而,最新的坯胎学数据表明,要精确定义这个时期也很困难,一些新的医疗技术,如月经提取、女用口服避孕药、坯胎移植、人工受精甚至人工子宫的出现使怀孕成了一个过程而不是结果。除了那些涉及刑事犯罪的堕胎案件,法律不愿意承认生命开始于出生之前,也不愿意授予未出生者合法权利,除非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总之,在法律上,未出生者从来没有被看做整体意义上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德克萨斯州不可以否决怀孕妇女的堕胎权。然而,我们不得不重复强调的是,州仍然有保护孕妇健康、保护潜在生命的重要的、合法的权益。这些权益都是独立的,在孕妇怀孕及临近分娩时期,每种权益都有实质意义,都可能变得“压倒一起”。

根据目前的医学研究,涉及孕妇健康的“压倒一切”的那个时间点接近于怀孕的头三个月的月底,因为到这个时候为止,堕胎的死亡率通常低于生孩子的死亡率,在此之后,堕胎的危险程度就会提高,这时,州采取措施规范堕胎程序、保护孕妇健康是合情合理的。州对堕胎的管理措施有很多。例如,对执业医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对堕胎手术器械严格检查等。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在这个时间点以前的孕期,医生在征得孕妇同意后,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为病人作堕胎手术而不受州法规的管制,州无权干涉医生的决定。另外,关于潜在生命的时间点,即离开母体可以存活的胎儿时期,是怀孕7个月。州对这个时间点以后的坯胎的保护从逻辑学和生物学上来讲是公正的。因此,如果州旨在保护胎儿的生命的话,完全可以规定在该时间段禁止堕胎,除非为保护母亲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不堕胎。和以上原则不同,德克萨斯州在禁止堕胎问题上走的太远,与宪法不符。

综上所述,以德克萨斯州为典型的州堕胎法没有充分考虑怀孕的各个阶段,也没有考虑所牵涉的其他权益,因此违反了程序公证法(挽救母亲生命的案例除外)。对这个问题,本院总结如下:

一、在怀孕三个月以前,孕妇和医生可以自行决定和实施堕胎手术。

二、怀孕三个月以后,州可以基于对孕妇健康的保护,对堕胎的条件进行合理的规定。

三、到怀孕七各月,州为了保护潜在生命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禁止堕胎,除非根据医学判断,为了保护母亲生命和健康问题而不得不堕胎。

以上决定符合各方利益,符合医学和法律的历史和现状,符合普通法的宽容风格,也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它使州可以根据怀孕时段的不同逐渐对堕胎加以限制,只要这些限制符合国家利益。当州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必须参与堕胎决定的时候,医生可以根据职业判断作出相应的医疗解决方案。总的来讲,堕胎应该属于一个医疗方案,医生有最基本的决策权。

维持三法官地区法庭判决。

在古代没有无痛人流的时候,要打胎的女性都采用什么方式?

一般都是直接吃中药,有更加残忍的会让女性蹲上蹲下,进行强烈的运动。所以在古时候进行人流,死亡率很高。

中国古代十大残忍的流产方法有哪些?

一、药物堕胎。药物的功效与作用是古人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探索出来的,在其中人们发现有些药物会导致怀孕的妇女流产,于是便有了堕胎药。医圣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中记载有“附子:味辛甘,大热,有大毒。堕胎为白药长。”南朝梁代陶弘景收录了堕胎(人流)药方40余种。这些堕胎药在古代其实大多数都是为了标志出来,避免孕妇服用的。

二、外力堕胎。外力堕胎是借用外力的作用,挤压,震动肚腹而促使流产的方法。这是一种很残忍的方法,真的是活生生的将肚子里的孩子杀死!但是这种方法在很多史书里面有记载,流行于清代江南地区。朱翊清《埋忧集》卷四《堕胎》说中介绍,嘉庆时湖州妇安县农村的收生妇每次为人堕胎,收费“番钱五枚”其法为“以沸汤渍草鞋”这种方法简单粗暴,但是对孕妇会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危害到孕妇的生命。

三、针灸堕胎。针灸堕胎顾名思义是用针灸的方法来促使流产的一种方法。跟药一样,有导致堕胎的药物,也有一些导致堕胎的穴位。在很对医学针灸书中都明确标有孕妇不可针刺的穴位,马王堆出土的《胎产书》中就有警告孕妇在妊娠的某月不可针某穴的描述。在《针灸大成》里还有关于医生用针灸的方法下死胎的描述“(徐)文伯见一妇人临产症危,视之,乃子死在腹中,刺足三阴交二穴,又泻足太冲二穴,其子随手而下”。用针灸的方法堕胎是比较安全有效的,但这个方法对技术的要求很高。

四、手术堕胎。有关手术堕胎的记载始见于清代,随着外国人的入侵,中国的传统思想受到了极大的抨击,人们的思想变得越来越“开放”导致手术堕胎在当时流行起来,虽然当时还是会有很多人反对,但是还是阻挡不住这历史的潮流。清代江苏医家王孟英在其对《沈氏女科辑要》所作的案语说:“今有狡黠稳婆,故为恫吓,要取重价,脔而去之,索谢而去。”这是对当时的稳婆用手术法堕胎的描述。

无论如何流产都会对女孩的身体造成的极大,孩子是上帝派来我们身边的天使,请大家好好爱护他。

恋爱时,应该怎么向男朋友坦白曾堕胎?

恋爱时对自己过去的感情总是不知道该怎么和自己的男朋友开口,因为害怕他们介意,知道了这个事情就会对自己改观,但是不告诉他们自己就需要一直隐藏,就会有种担惊受怕的感觉,不能做到坦诚,就会让自己觉得很难受,这样左右为难就会让自己不知道该怎么去做。但是许多人觉得既然要选择在一起就应该坦诚,包括自己的过去,所以还是觉得应该把自己之前堕过胎的事情告诉对方,虽然有的人会很介意这个事情,觉得之前的自己很不自爱,而且还为对方怀过孕,许多男生就会觉得接受不了,但是真的爱你的人,虽然她会在意这个事情,但是他会更加的爱你,为你的过去感到心疼。所以我觉得你们在一个谈论过去事情的时候可以趁机把这个事情说出来,然后看他的表现,如果他真的接受不了,那也没有办法,因为每个人都是有底线的,如果你一直隐瞒,当有一天她自己发现了就会把事情弄得更加的糟糕,所以还是需要趁早让他知道这个事情,这样就比较好了。我觉得过去每个人总会犯错,但是不能因为这个人过去的某些事情就对这个人产生不好的印象,只要他的未来和现在是你所喜欢的样子,那么就是可以的,不要考虑那么多,虽然每个人都不能做到完全不在乎但是你要知道对你来说更加重要的是什么事情,是这个人还是他的过去。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还是要趁早和他说,不要试图去隐瞒对方,这样只会让对方更生气,找一个合适的时机,和他好好的谈谈,看看她对这个事情的看法,有些事情是没有办法去决定的,只能看对方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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